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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首页 -> 涉税案例  
      收取转售的水电费缴纳流转税涉税事项提醒
     发布时间:2014/11/12    来源:   阅读次数:2098
     

    【案情概况】
    M公司是上海企业,拥有多处房产,将其中一处房产租赁给N公司。M公司2011、2012年按照实际使用量共向N公司收取水电费518329.32元,开具了服务业发票并缴纳5%的营业税。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该问题,按相关规定,这种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,而非营业税。

    税务机关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75312.81元及相应附加税,并加收了滞纳金。

    鉴于该公司理解错误,缴纳了营业税,主观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故意,故对追缴的增值税、城建税不予处罚。

    【案情分析】
    该公司认为,其是服务业机构,对收取的水电费应当缴纳营业税。

    稽查人员向企业解释:其是服务业机构没错,但税法上将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、电、煤气等,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,应作为转售货物,按规定征收增值税。而如果公司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、电、煤气等价款的,则可以按“服务业——租赁业”征收5%营业税,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。因此,该企业应当对收取的N公司2011、2012年的水电费,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
    【处理结果】
    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75312.81元及相应附加税,并加收了滞纳金。

    【法律依据】
  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、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》(沪国税流[2000]19号)规定:现在,不少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,供其生产经营。由于承租方一般都直接使用出租方供应的水、电、煤气等,无法取得供水、供电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,因此承租方对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。

    为此,对房屋出租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的水、电、煤气等费用,作如下规定:
    1.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、电、煤气等,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,应作为转售货物,按规定征收增值税。

    ……

    4.如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、电、煤气等价款的,一律按“服务业一租凭业”征收5%营业税,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,承租方不得据此计算进项税额。

    【税官建议】
    对出租房屋收取水电费的行为,应当区分情况注意应缴何种税,避免出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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